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着良好的办学条件,截至2022年,校园占地739.2亩,教学行政用房9.8万平米。1.4万平方米教学楼可容纳2000余名学生同时上课,装有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摄影、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数据恢复、电子取证、模拟驾驶等22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设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有模拟现场、模拟派出所、模拟法庭、警务技能战术等训练场馆;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各类运动赛事;射击馆15个靶位可进行25米、50米射击训练,装有自动报靶和电视监视系统;建有3000平方米的室外拓展训练场地;图书信息中心面积达7774平方米,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共42.2万册,拥有902个阅览座位,开设电子阅览室。截至2022年,学校设7个教学系部。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天津市公安学校创办于1949年1月,历经天津市公安学校、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时期,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公安院校。建院70多年来,为天津市及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培养、输送了数万名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2011年5月,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师资力量、教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等方面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学院拥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摄影、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数据恢复、电子取证等多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模拟现场、模拟法庭、警务技能战术等训练场馆;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各类运动赛事;射击馆可满足各类射击训练和比赛;图书馆藏有大量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学院2024年开设治安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侦查共5个提前批次公安专业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法律事务、安全保卫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共4个普通类高职专业。学院现有多名教授、副教授、讲师在内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于2023年招录引进多名博士、硕士研究生教师,不断提升师资力量,形成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师资科研队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具体计划详见高考报考指南,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4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 ,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次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公安类专业录取规则参见《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公安专业)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均只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学院以特快专递(EMS)的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4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新生入学后,转专业执行《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往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学院未委派任何社会人员及机构进行宣传、咨询和招生工作,谨防招生诈骗。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报考提前批次公安专业的学生请参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公安专业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网址:www.tjjingyuan.cn
(二)电话:022—58786536
(三)纪检电话:022—59561021
(四)邮编:300382
(五)邮箱:tjjyzsb@163.com
(六)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先后有德国、蒙古等国和台湾警察代表团来学校访问、讲学。通过交流,使广大师生掌握了现代世界警察教育和科研的前沿信息,对开阔办学思路和视野,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前身溯源
天津市公安学校
1949年1月,天津市公安学校成立。
1950年初,天津市公安学校设校长职务,学校第一任校长由市公安局秘书长陈书亮兼任,陈阜任副校长,下设校务科、教育科、组织科、队部4个科室。
1953年8月,经市公安局批准,在原教研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教研室,撤销了军事大队长的设置,设立军事教员,专门对学员进行军事教育。
1954年3月,根据公安部的指示精神,经市公安局党组决定,公安学校建立了教务处,教务处下设理论教研室和业务教研室。
1958年,学校对部分科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政治理论教研室和业务教研室,由两位校长分别领导理论教研和业务教研工作,取消行政科,保留了校务办公室和政办室。
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市公安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实行军事管制,天津市公安学校派驻了军管组。
1969年11月,天津市公安学校被撤销。
1973年3月,根据第十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恢复公安学校的决定精神,经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天津市公安学校重新恢复。
1982年8月,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与公安学校正式分开,分设警察学校后,天津市公安学校的任务主要负责在职干警的培训工作。
1987年,经国家教委、公安部同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天津公安学校联合开办了公安干部专修科天津班;公安干部专修科天津班设在天津市公安学校内,主要招收天津市在职公安干警。
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
1981年4月,经市第二教育局批准,将公安学校中专班改为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警察学校隶属市公安局领导。
1982年8月,市政府决定将大南河原河西区干校改建为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
1983年3月,市公安局组成人民警察学校筹建组,负责警察学校的筹建工作;10月,警察学校迁至西青区大南河镇新址。
合并办学
2000年7月,天津市公安学校与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2011年5月,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06年的北洋法政专门学堂)合并。
2013年12月,学校正式定名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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