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988年:澳门管理学院成立
2000年7月:获澳门特区政府批准,升格为一所高等教育机构
校董会
顾问:廖泽云、崔世昌
主席:黄如楷
学院
院长:陈炯钊
副院长:潘耀华
设施
课室
演讲室
电脑室
图书馆
学生休憩区
地址
澳门新口岸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九楼
组织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名称、宗旨及目的
第一条
(教学机构的转换)
由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创办的澳门管理学院,持有私立教育机构牌照编号为267/99,为非牟利之私立教育机构,院址设于澳门家辣堂街九号利美大厦六楼,该院现转换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院名仍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中文名为“澳门管理学院”,英文名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以下简称学院,并受本章程规范。
第二条
(宗旨及职责)
一、学院旨在提供科学、人文、文化及技术的培训,以适应工商业、公共机构及其他性质机构对会计和管理理论和应用相结合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在教学、科研、为社会提供服务及与其同类机构进行合作方面。
二、学院之职责:
1)开办三年制工商管理高等专科课程及三年制会计高等专科课程,使学生掌握现代管理学及会计学的知识及技能,为澳门培养合资格的专业人才;
2)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工商业及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开办在经济领域的其他三年制高等专科课程;
3)与同类大学或高等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合办管理及会计的持续培训证书或文凭课程,以及专业知识更新课程;
4)开展管理及会计科学的技术研究工作,创造新技术、新知识,并提升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5)发展同本地及外地管理及会计机构的专业交流与合作;
6)为学生作好准备,令其完成课程后得以于公共或私人机构内执行管理及会计职务;
7)根据本地的需要提供有关课程。
三、为履行其职责,学院得与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协定,协议,议定书或合同。
第二节 其他一般规定
第三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第四条
(学术及教学指导)
一、学院采纳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邻近地区管理及会计教育的专长,结合本地的文化及实际需要,通过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段学习方式,向学生提供管理及会计的专业教育。
二、教学和学习方式包括讲授,研讨,学术与教学导修及实习。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颁发:
1)工商管理及会计领域的高等专科学位;
2)其他短期课程证书。
第六条
(入读条件)
一、凡中学毕业,其学历不少于十一年学校教育或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特殊的才能条件者,虽不具高等教育入学条件所要求的一般学历,但通过本学院考核,均可入读高等工商管理专科课程及高等会计专科课程。
二、其他非学位课程的入学条件,根据学院有权限机关按情况核准的规章制定。
第七条
(教学人员)
一、学院教学人员由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之人士担任。
二、祇具备学士或高等专科或同等学历,但专业或教学经验足以从事该行业者,亦可担任学院教学人员。
三、学院与本地区或非本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学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上述机构的教学人员任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权限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组织架构)
学院的架构有:
1)学院董事会;
2)院长;
3)教学委员会;
4)考试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董事会)
一、学院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机构。
二、学院董事会组成如下:
1)主席一名;
2)澳门管理专业协会代表两名,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3)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八名。
三、学院董事会通常每年开会两次。
四、学院董事会之权限为:
1)订定学院之中长期发展政策;
2)批准每年之活动,财政计划和报告,以及财政预算和账目;
3)监督学院之其他机构;直接或透过授权院长向其他机构发出指示或指引;
4)行使纪律处分。
五、学院董事会还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据章程通过的规章所授予之其他权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别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职务或权限。
第十条
(院长)
一、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主席任命。
二、院长负责学院的行政和教学。
三、其职责为:
1)向学院董事会建议聘用,并由学院董事会通过及任命学院之教学人员;
2)对外代表学院;
3)确保学院与有关机构之合作;
4)行使本章程以及经核准的主持教学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5)制定学院每年之工作、财政计划和报告;
6)遵守及着令遵守适用于学院之法律及规则,以及学院董事会之决定、指导、指引或指示;
7)有效规章的规定而获授权或获转授权之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学院院长;
2)各课程协调主任;
3)具硕士学位之教员代表五名;
4)考试委员会之代表一名;
5)由学生选出之代表一名。
二、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委员会主席。
三、教学委员会职责为:
1)制定符合学生之学术及专业要求的课程计划;
2)按上级规定之目标及指示,为每门课程订定教学大纲及培训计划;
3)订定考试标准;
4)评估所开展工作之成绩。
四、教学委员会于每学年开始及结束时举行会议。
第十二条
(考试委员会)
一、考试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学院院长;
2)各课程协调主任;
3)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4)澳门管理专业协会代表一名。
二、学院院长为考试委员会主席。
三、考试委员会职责为根据学生成绩决定其颁证等级,以及就有关课程计划、其他被认为合适的或向其要求且不属于其他机构专属权限的事宜,向教学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考试委员会通常每学年期末开会一次及由学院院长按需要召开。
第二节 任期、会议召集及决议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机构成员的任期)
一、学院各机构成员的任期为三个学年。
二、每到任期届满,各机构成员可整体或个别连任,并无次数限制。
第十四条
(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
一、如任何成员出缺以及因故暂时或永久不能视事,当章程有规定时,其职务由章程规定的代表人代替,否则由其机构其他成员指定之人士代替。
二、替代人之任期随原有成员之任期终止或该成员之返回而终止。
三、若学院院长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由董事会主席委派学院机构成员替代。
第十五条
(授权)
学院各机构成员可作授权或转授权。
第十六条
(会议召集及决议)
一、除本章程有相反规定外,学院任何机构之平常及特别会议均由其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学院董事会主席在该会决议授权下可召集学院任何机构的特别会议。
三、学院任何机构在大多数成员决定下亦可召集会议。
四、学院任何机构之决议由大多数成员决定,主席有决定性投票权。
五、根据本章程制定的规章可特别规定任何机构在决议时采取特定多数。
第三章 自主、管理、财产及资源
第十七条
(管理)
学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则、守法原则及各学术、科学、教学及其他行政和财政管理机构的自主及权力分立原则。
第十八条
(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一、学院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及本规章规定,行使其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二、学院在行使其财政自主权时,管理本身的专有预算及有权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十九条
(财政管理)
学院的基本财政管理工具为每学年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活动报告书、预算及账目。
第二十条
(财产)
学院拥有本身的财产,并在法律范围内完全享有其财产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账目)
一、学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规定的财政会计原则的会计系统。
二、学院董事会可于任何时候设立机构核算和审查学院账目。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资源)
在其财产及财政自主范围内,学院的资源除法律容许的其他资源外,还包括学费或其他因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课程、研讨会、座谈会或会议而须支付的费用;亦包括由个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者的赠与、捐赠及捐献;最后也包括政府的津贴。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条款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保留)
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及原澳门管理学院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条约及协议都转移给新学院,而新学院接受该等条约及协议继续有效及生效。
第二十四条
(人员的过渡)
原澳门管理学院的人员由有权限机关核准本章程之日起过渡到新学院,其联系、职能及其他工作条件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财产)
所有属于原澳门管理学院的财产都转为新学院所有,但其转移应采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六条
(规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一、学院院长负责草拟或委托他人草拟为学院之运作及活动所需的规章,并交学院董事会批核。
二、为履行上款规定,院长须于本章程颁布后120天内进行规章的草拟及呈交批核。
三、本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