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河北医科大学有两个校区、五所直属附属医院,下设19个二级学院,28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15个专业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专业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建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生物学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7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拥有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个,学位授权学科已经覆盖了生物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等。学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截至2022年,学校建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分别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和口腔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所为三级专科医院,编制床位9252张。根据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校共建设有52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承担学校各本科专业实习、实训的教学任务。
河北医科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概况: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第三条 中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邮编:050017。建华校区地址: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48号。邮编:050031。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医科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最低分同分录取以及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是: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是:在同一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是: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当进档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口援疆定向铁门关市人民医院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学校不招收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医学门类和工学门类各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不招收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身高要求:根据专业就业特点,建议女生低于1.55米,男生低于1.6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等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分为500元/年/人、800元/年/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冲突之处,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招生信息网: //zsb.hebmu.edu.cn
电子信箱: ydzsb@hebmu.edu.cn
微信公众平台: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不仅是河北省的医学教育、医疗救治中心,也是河北省的医学研究中心。截至2022年,设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中西医结合基础)、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法医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中西医结合基础),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6个,河北省“双一流”建设学科4个,河北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项目支持学科1个,河北省强势特色学科4个,河北省重点学科12个。截至2022年,学校已建成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技术创新中心1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4个,省新型智库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河北省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5个,省级工程中心1个,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35个,省级中医药研究室4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4个,省级国际合作研究平台1个,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6个,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3个。学校获评2021-2025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获批全国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获评2021年度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此外,学校还承办编辑出版了国家级及省级学术刊物8种。
学校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已成为河北省对外文化、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截至2022年,先后与日本、韩国、美国、比利时、俄罗斯、爱尔兰、英国等12个国家的33所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聘请了百余名外国专家担任学校的名誉职务,有留学生418人在校学习。
1894年清政府批准,李鸿章在天津创建的北洋医学堂;
1912年,改称北洋医学校;
1913年,更名直隶公立医学专门学校;
1915年,直隶公立医学专门学校由天津迁往保定;
1921年医专、农专、高师、法政合并成立河北大学,直隶公立医学专门学校改称河北大学医科;
1932年河北大学医科独立建院,称河北省立医学院;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学校被迫停办,共停止招生9年;
1946年1月河北省立医学院在保定复校,同年开始招生复校后的第一届学生;
1947年,河北省立医学院暂由保定迁往天津继续办学;
1949年1月天津解放,同年4月改称河北医学院;
1952年,河北医学院由天津迁回保定;
1958年,河北医学院由保定迁到石家庄;
1970年,天津中医学院并入河北医学院,改称河北新医大学;
1979年河北新医大学恢复河北医学院名称(中医系独立建院名为河北中医学院);
1949年成立的鞍山卫生学校,后改为鞍钢卫生学校、华山冶金医学专科学校,1988年迁至石家庄更名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995年5月,河北医学院、河北中医学院、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北医科大学。(2009年,石家庄卫生学校并入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4月,河北中医学院恢复独立建制,从河北医科大学分离。)
2013年河北中医学院分离后,学校仍称河北医科大学。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