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60余万平方米,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溯源于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1951年中原大学教育学院与华中大学合并组建成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中华大学等并入后,改名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并由中原大学创始人之一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校名。1993年江泽民同志为学校九十周年校庆题词:“发展师范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学校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外来文化的养分,更弘扬了革命文化的传统,形成了“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的校训和“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大学精神,为国家培养了40多万优秀人才。
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完备。截至2022年6月,学校下设28个教学科研单位,有75个本科专业;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1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有普通本科生18700余人,硕士研究生10100余人,博士研究生2800余人,另有国际学生700余人。
华中师范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优师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且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 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传统高考省份按相关科目排队,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西藏、新疆内地高中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 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有以下情况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为:化学(公费)、化学类(含化学(非公费师范)、化学(英才班)、化学-生物学交叉班、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公费)、生物科学类(含生物技术、化学-生物学交叉班)、美术学(公费)、绘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
2.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体检要求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音乐学专业体检要求呼吸、发声器官、听觉器官、手指均无疾病;舞蹈学专业体检要求为:身体各关节及骨骼均无疾病。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按学年收费,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10350元/人/年,考生可登录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各专业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7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学科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22年6月,拥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9个(含培育学科1个),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5个,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22个。现有各类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67个。其中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2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其他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8个,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重点研究基地20个。
截至2022年6月,学校拥有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历史学、物理学),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3个(历史学开沅班、物理学基地班、汉语言文学基地班);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5个。国家级一流课程26门;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项(历史学);国家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级虚拟教研室4个,湖北省教学名师工作室9个;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项,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2个。打造深度融合信息技术的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同时承担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教育部教育信息化试点、教育部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等建设任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多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与国外大学共建4所孔子学院;每年选派大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在校长短期的国际学生来自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文华书院
1871年,美国圣公会在湖北武昌城内昙华林创办了文华书院。
1903年,文华书院成立大学部,这是华中师范大学校史的开端。
1909年5月,书院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注册,正式取得大学资格,校名为“文华大学校”。
1915年1月29日,文华书院首次颁授硕士学位。
私立华中大学
1924年,武昌文华大学和武昌博文书院大学部(成立于1901年)、汉口博学书院大学部(成立于1911年)合并组成私立武昌华中大学。
中原大学
1948年8月,中原大学正式成立。11月,将中原大学迁往开封河南大学校址办学。
1953年春中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撤销了中原大学。
1951年8月,中南军政委员会正式决定,中原大学与私立华中大学合并,改为公立华中大学,学校性质定为高等师范教育。
华中高等师范学校
1952年秋,全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院系调整中,以原公立华中大学为主体,集中了私立中华大学,广西大学,南昌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北教育学院,平原师范学院,海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师范类专业组建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
1953年春,华中高等师范学校经过院系调整,规模不断扩大,系科逐步齐全,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呈报中央高教部,拟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定性为师范学院。同年10月24日,中央高教部批准将华中高等师范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学院”。
华中师范学院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华中大学经济系、外语系并入武汉大学。1953年,学校改名为华中师范学院。
1962年,湖北大学的一部分并入。1970年,中南民族学院的一部分、湖北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函授学院并入。
1981年,学校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
2005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名单。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9年,学校入选教育部"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项目计划"。
2011年5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3年5月,学校被确定为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7月,入选教育部首批来华留学示范基地。
2014年12月,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
2017年9月,华中师范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高校名单。
2018年7月,学校获评2018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9年1月,学校入选首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
2021年11月,华中师范大学物理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三批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2021年度)。
2023年5月,湖北高等教育研究院在华中师范大学成立。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