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是我国中部地区唯一独立设置的高等音乐学府。1953年,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之音乐部分组建而成的中南音乐专科学校,是武汉音乐学院的建校起点。其前身包括武昌艺术专科学校音乐科(1930)、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1947)、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6)、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38)、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1947)和香港中华音乐院(1947)等,她们共同构成了武汉音乐学院丰富多样、积淀深厚的音乐教育历史传承。1958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与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湖北艺术学院。1985年改建定名为武汉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民满意的高水平音乐学院为建设目标,施行艺术表演、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三位一体的学科建设方针,秉承“立德、自强、崇文、精艺”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多样化音乐舞蹈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学校是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湖北省首批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音乐与舞蹈学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有音乐与舞蹈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和艺术硕士(音乐、舞蹈领域)专业学位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截至2022年6月,现有作曲系、音乐学系、中乐系、钢琴系、管弦系、声乐系、舞蹈系、音乐教育学院、演艺学院、研究生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课部、继续教育学院(含成人本科教育)、附中(附小)等教学单位。有音乐附小、音乐附中、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的教育层级。
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高雁。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决策论证咨询及执行协调机构。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相应子科类的艺术类省级统考,且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我校相应类别的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办法
我校招生录取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规则。省级统考招生专业安排分省招生计划,执行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规定;校考招生专业、省际联考招生专业(方向)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
1.校考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校考招生各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分方法计算合成校考成绩。各科目成绩、校考成绩计算均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校考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相同视为同分。
(2)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作曲方向、舞蹈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音乐治疗专业、音乐教育专业、录音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应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各招考方向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破格录取及其规则:按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I类、II类破格考生。I类破格优先I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I类破格后录取名额尚有余额方可启动II类破格。
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赛事及奖项列表见附件2、附件3,获奖时间截至校考报名结束之前),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I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本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4)我校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5)末位同分录取规则: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校考成绩占比最高科目单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2.省级统考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流行音乐专业: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电吉他方向,省级统考的器乐科目乐器种类须为电吉他;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电贝司方向,省级统考的器乐科目乐器种类须为电贝司;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流行演唱方向,省级统考的声乐科目唱法须为流行唱法。
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末位同分录取规则:各招考方向有平行出档的按投档排序成绩录取。
3.省际联考招生专业(方向)录取规则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戏曲音乐方向: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省际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末位同分录取规则:省际联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三条 在2024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舞蹈表演专业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身高纳入新生入学复测内容。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治疗、流行音乐、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方向)学费每生15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毕业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27-88076720, 027-81885233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wyzb@whcm.edu.cn
招生信息网://zsks.whcm.edu.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30060
学校官网: //www.whcm.edu.cn/
监督与申诉电话:027-88067292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武汉音乐学院授权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2年6月,学校音乐表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全国2个音乐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学校9个本科专业中,音乐表演、音乐学、录音艺术3个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音乐表演、音乐学、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5个专业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舞蹈编导专业是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拥有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长江传统音乐文化研究中心、音乐创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东方交响乐团、东方中乐团、中华编钟乐团、东方合唱团、东方舞蹈团等一系列学科专业建设和艺术实践平台。学报《黄钟》为全国10种音乐类中文核心期刊之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校训
立德,自强,崇文,精艺
立德:德是贯通中国伦理、华夏文化和学校育人的核心理念,“立德”作为该校校训之首,以勉励师生传承遵守中华民族之美德、诚信守法之公德、教书育人之师德、勤奋笃学之品德、求真善美之艺德。
自强:自强是一种积极向上、砥砺奋进、高尚自重的精神,一种凡有远大理想目标且欲达不休者都必须具备的重要精神,以此为训,以激励师生志向高远、自尊自爱、开拓进取、奋斗前行。
崇文:文指文化,也指文艺,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研究、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等,惟有深厚的文化学养滋润和广博的人类知识支撑方能成之,把“崇文”一项列入该校校训,以强调学校的教书责任,也强调其育人标准。
精艺:艺者,不可一日不练,不可一时不勤,不可一刻自满,不可须臾自诩已达天涯海角或在高山之巅而成精艺,把“精艺”一项列入学校校训,以勉励师生勤学苦练、持之以恒、永不自满、更上层楼。
校徽
武汉音乐学院校徽主色调为朱红,寓意着学校师生勤勉向上、不断进取的澎湃热情和开创未来、勇于创新的果敢毅力,校徽主体包含楚凤、编钟、小提琴、长江等元素造型,一来指明学校所在城市“江城”武汉,二来显示了所在省份湖北省拥有的灿烂楚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三来表明了学校的办学特色:音乐。
湖北艺术学院
1953年,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的音乐部分合并组建中南音乐专科学校。
1956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开始招收本科生。
1958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与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湖北艺术学院。
1972年,学校易名为“湖北艺术专科学校”。
1978年,学校恢复湖北艺术学院校名。
1979年,学校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武汉音乐学院
1985年,学校正式改建定名为武汉音乐学院。
1999年,学校通过“法学”门类的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并正式招生。
2003年6月,学校被定为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
2013年11月,武汉音乐学院举行建校60周年校庆庆典大会。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