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长江工院”)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公办全日制高职院校,是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职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学校前身是长江工程大学,是在毛主席、周总理亲切关怀下,为满足长江开发治理需要,于1959年成立的本科高校,首任校长是被毛主席称为“长江王”的林一山。1974年11月从武汉市搬迁到赤壁市恢复办学,更名长江水利水电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专。1982年3月成立了长江职工大学,与长江水利水电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两个层次、统一管理”的组织体制。2003年升格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由水利部划转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08年整体回迁武汉办学。2009年丹江口职工大学进入,2021年湖北省工业经济学校进入,形成了文化大道主校区、长江新城校区“一校两区”办学格局。
截至2023年7月,文化大道校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长江新城校区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镇汉施大道82号,占地面积600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万人,教职工近500人,现有水利水电学院、计算机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测绘信息工程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部等教学院部,设置42个高职专业。立项建设省级高水平专业群2个(生态水利、智能制造),对接服务湖北“51020”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重点专业群2个(生态水利、测绘地理信息)。
截至2023年7月,学校开设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水利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主管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九条 学制:3年。
第十条 招生专业:2024年40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水利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我校。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是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职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面向全国大多数省份招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依“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生资助和奖励项目资金等,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网址://www.cjit.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s.cjit.edu.cn/
咨询QQ:800866399
第二十四条 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C出口出;乘公交905、908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901到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成果不断涌现,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7月,完成国家自科基金项目1项,立项、在研省自科基金项目2项。入选湖北省“科技副总”3名、“院士专家企业行”20名,获批省教育厅“百校联百县—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计划”3项。建成水利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武汉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是教育部智能制造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基地、长江水利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单位,作为核心成员申报获批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获批教育部“职业院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项目”实验校。
打造“五特”思政品牌。“长江水文化”获评教育部职业院校校园文化“一校一品”。获评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单位,入选团中央“七彩假期”志愿服务示范团队2个。获评武汉市“十佳民间湖长”“湖北省河湖长制示范人物”,被聘为武汉首批陆域民间河湖长。连续获评“湖北省平安建设优胜单位”。入选湖北省城乡大中小学思政课-体化共同体综合试点学校成员单位。
凝心聚力内涵发展。入选首批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湖北整省试点单位。被教育部认定“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1门,立项“湖北省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2项。荣获第九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2项、职业院校水利专业课程思政优秀案例2项。立项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24项,名列全国第32位。获得全国水利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奖2项,入选教育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典型案例、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典型案例。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截至2023年7月,携手长江流域109家“政行企校社”相关单位,牵头组建了全国首个“长江大保护职业教育集团”,出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联合8家“政行企社园”单位共同申报“智能建造专精特新产业学院”正式被工信部获批立项,为湖北省首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不断提高。入选中非职业教育联盟第二批“坦桑尼亚国家职业标准开发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机械设备维修”2个工种、5个行业岗位建设标准的制定,实现职业标准“走出去”。
1959年,长江工程大学创办。
1973年10月,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经请示水利电力部批准开始筹备复校。
1974年11月,学校从武汉市搬迁到湖北赤壁市(原蒲圻市),并将原长江工程大学更名为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1982年3月,成立了长江职工大学,长江职工大学与长江水利水电学校均隶属水利部,由长江委主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两校一体”的组织体制。
2000年,长江水利水电学校通过国家办学水平评估,列入国家中专;8月长江职工大学(长江水利水电学校)继续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001年,学校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成立了华中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长江职工大学学习中心。
2002年,武汉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在学院设立本科教学点。
2003年5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将长江职工大学(长江水利水电学校)改制更名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6月,学院由水利部划转湖北省管理。
2008年9月,学院由湖北省赤壁市迁回武汉市。
2009年9月,原丹江口职工大学并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1月,学院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建设单位。
2015年,学院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2018年7月,学院被确定为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