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的前身是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创建于1958年,1964年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1992年易名为广东医学院,2016年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1960年被评为全国文教战线先进单位,1978年有2项科研成果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励,1986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列为广东省属重点建设大学,1991年获广东省办学水平评估一等奖,2005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优秀”,2008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2年获批设立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2013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5月学校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2019年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有效期6年。2021年8月进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22年9月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获批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2023年1月第一临床医学院入选广东省首批高水平临床医学院重点建设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入选广东省首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培育建设学院。学校还进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世界大学排名中心(简称CWUR)和USNews世界大学排行榜榜单。
截至2023年3月,学校总面积近2900亩,由湛江校区、东莞校区两部分组成,湛江校区位于富有亚热带风情的沿海开放城市湛江市;东莞校区创建于2002年,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的东莞市松山湖科学城。
截至2023年3月,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7万余人,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院、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妇儿医学院、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5个学院(部)。
截至2023年3月,学校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6个。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学科4个(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省攀峰重点学科一级学科1个、省优势重点学科一级学科2个、省特色重点学科一级学科1个、省特色重点学科二级学科3个,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岗学科5个,临床医学、药理学及毒理学、生物及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遗传学、化学等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行列,其中临床医学已进入前3‰。设有普通本科专业40个,覆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7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招生。
学校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广东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广东省高校名牌专业2个,广东省高校重点专业4个,广东省级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19项。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0门。近三届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8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3项)。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5个,广东省“十三五”中医重点专科3个。
广东医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药学专业与东莞理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学校药学专业与东莞理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校智能医学工程专业与东莞理工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招收学生,实行跨校跨学科培养模式。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招生录取所在学校注册学籍,该项目学生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两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学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学专业、学校中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药学专业、学校化妆品科学与技术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技术专业、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智能医疗装备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4+0”模式,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广东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助产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学、法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眼视光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制药、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智能医学工程、康复物理治疗、化妆品科学与技术、海洋药学)、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药学、药物分析、临床药学、化妆品科学与技术、海洋药学、预防医学专业学费7656元/生·学年,其余医学类专业学费6960元/生·学年;理学类、工学类、文学类专业学费6230元/生·学年;管理学、法学类、经济学类专业学费5510元/生·学年。住宿费550-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科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设校长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综合奖一等奖、综合奖二等奖、综合奖三等奖、单项奖学金等项目。
(二)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
(三)国家奖助学金: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或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 并协助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根据政策申请社会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gdmuzsb-bg@gdmu.edu.cn
学校网址://www.gdmu.edu.cn
招生网址://zs.gdmu.edu.cn
微信公众号平台: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gdmuzsb)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769-22896227
传 真:0769-22896227
电子邮箱:jjs-bg@gdm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科大学授权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3月,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7个,专门建立了1万多平方米、设备齐全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现有直属附属医院4所,其中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是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拥有国家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专业24个)、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包括全科医学科在内的25个二、三级学科的规培资质认定)。有非直属附属医院7所,非直属临床医学院14所,合作教学机构遍布我省各地,形成了良好的校院、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有科研平台服务管理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9个、市厅级重点实验室3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个,是“广东省医学分子诊断协同创新发展中心”、“湛江市医药产业联盟”、湛江市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广东省生命文化学会”等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牵头单位或会长单位。“十三五”以来,获国家级科研项目212项,其中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金207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621篇,出版学术著作98部,获国家专利授权184件,国家科学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6项。学校网络是广东教育科研网湛江地区汇接中心,全面覆盖湛江、东莞两校区和直属附属医院,校内数字信息点超过3万个,建设有网络教学平台和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还拥有现代化的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总量198万多册,电子图书161万多册,音视频材料9000多小时,订有纸质期刊800多种,可用中外文数据库20余个。《广东医科大学学报》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全文收录期刊、广东省优秀科技期刊。
学校植根基层,薪火相传,厚德精医,形成了面向基层培养高素质医学专门人才鲜明的特色,获得2005年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专家的高度认可,得到张德江、胡春华等领导的高度评价,《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等媒体的充分肯定,称赞学校是“基层医生的‘摇篮’”。
办学多以来,学校为国家和地方共培养输送了23万余名医学人才。学校生源充足,是广东省考生报考的热门省属本科院校之一。通过质量工程的建设,毕业生基础知识牢固扎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近五年学校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为97.20%,在省内位居前列。2016年至今连续七年获得全国“最佳实践大学”殊荣,连续三届在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获金奖,四获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单位。学校近五年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国家级180项、省级410项。学校团委被评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学校恪守“立志立德、求真求精”“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肩负“兴医强医、守护健康”“立德树人、为党育人”的责任使命,弘扬“严谨、朴实、仁爱、奉献”的校风,实施特色发展核心战略,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强校为要务,以社会服务为己任”的办学理念,立足广东,融入湾区,面向全国,走向世界,致力于建设特色显著、同类前列、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崇高职业道德、强烈社会责任、深厚人民情怀,富有良好科学精神、创新素质、国际视野,具备坚实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厚实人文素养,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国家和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进步提供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葡萄牙、芬兰、波兰、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50余所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了各类交流合作。先后加入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一带一路”热带医学联盟、中芬应用型科学大学联合会,师生参与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活跃度逐年提高,先后获得欧盟“伊拉谟斯+”高校能力建设及教师交流项目。学校于2010年起招收港澳台学生,2019年起招收本硕博层次来华留学生。
湛江医学院时期
1958年,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成立。
1960年,被评为全国文教战线先进单位。
1964年,学校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
1986年,学校获得7个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1991年,学校连续三个五年计划被列为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同年,获广东省办学水平评估一等奖。
广东医学院时期
1992年,学校易名为广东医学院。
1996年9月,学校与日本大阪高技术学院、大阪医疗技术学院合作办学。
2002年10月,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广东医科大学创办东莞校区。
2003年2月,东莞校区破土动工,同年10月23日,东莞校区首批新生顺利入学。
2008年,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009年,学校被广东省列为国家限额指标内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2012年,获批设立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2013年,学校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5年6月,学校申报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广东医科大学时期
2016年3月22日,教育部正式发函批准广东医学院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8月,进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