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学校是广东省首批5所省属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中唯一的医学院校,全国首批“部委省”共建医科高校,全国首批开设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硕博连读)的8所高校之一,全国首批卓越医生、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办学规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现有21个教学机构,开设本科招生专业29个,其中7个国家特色专业、16个广东省特色专业、6个广东省名牌专业、23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学校连续2年入选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行榜500强。截至2023年5月,拥有5个国家重点及培育学科、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0个广东省重点学科;12个学科入围ESI全球前1%,临床医学、药理学与毒理学2个学科入围ESI全球前1‰,ESI总体排名位居全国第51。现有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形成了以医学为主,理学、工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南方医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校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大一、大二学年在顺德校区实行书院制管理模式,大二学年结束后进入所在院系的校区培养。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报到地点、教学地点和住宿校区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传统文理科省份理工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文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文科综合;高考改革省份物理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历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历史。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和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民委专项等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人·学年;管理类、法学类专业6060元/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传 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zsb@sm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传 真:020-61648149
学校网址://www.smu.edu.cn/
招生网址://portal.smu.edu.cn/bkzs/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5月,学校共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粤港澳大湾区脑与类脑研究中心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102个,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2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个。共获国家科技三大奖29项,省部级一等奖50项,获国家科技奖数量位居广东省属高校第一。连续3个五年计划牵头承担传染病防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2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56项,立项数居全国第22位、广东省高校第2位,连续7年跻身全国30强,排名稳步上升;博士后基金立项数位居全国高校第12位、独立医科大学第1。《南方医科大学学报》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类项目,连续8年获得“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称号,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国医药大学学报类期刊第1位。
校训
博学笃行,尚德济世
校训释义
博学:取自宋代张商英《素书》“博学切问,所以广知”。意为广博学识、丰富见闻、开阔胸襟、追求真理。广泛地猎取知
识,保持对知识的好奇与渴望,这是完善自身、发展自我的客观要求。
笃行:取自《礼记•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意为坚定信念、持之以恒、脚踏实地、身体力行。不空谈,不浮躁,确立目标,切实而坚定地行动,这是成就事业、实现理想的基本要求。
尚德:取自《左传•襄公二十四章》“德,国家之基也”。意为诚信为本、德行为先、修身敬业、求真求善。培养纯正的品
行,诚恳的态度,良好的修养,高尚的道德,这是教书育人、立身社会的根本要求。
济世:取自《论语•雍也》“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意为尊重生命、拯救疾苦、乐于奉献、创新拓取。锤炼精湛的医术,树立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远大志向,这是传承医学、造就人才的最高要求。
校徽
校徽整体呈盾牌形,由多元素巧妙组成,各设计元素内涵如下:
皇冠:皇冠在西方文化中是顶级水平的象征,校徽顶端用皇冠意指要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多科性医科大学的办学目标。
麒麟:校徽上方两只奋力攀登的麒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瑞兽,象征祥瑞、繁荣与昌盛,同时也含有南方医科大学坐落于麒麟岗的寓意。
木棉花:木棉花是广州市花,表达了南方医科大学地处广州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地理优势,同时一朵盛放的木棉花,也象征了南方医科大学欣欣向荣的景象和持续发展的势头。
双蛇杖:双蛇杖可作为医学事业的象征,表达了学校的办学性质是以医科为主的多科性医科大学。
飘带:波浪状的飘带寓义南方医科大学人具有活跃的创造性思维和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办学思路。
橄榄枝与五星:两束相对的橄榄枝环抱在校徽两侧,既是军队的象征,也是人类健康、和平友好的象征。鲜红的五星表达出了建设一流医科大学的雄心。同时校徽通过橄榄枝与五星也表达了学校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的历史沿革,以及学校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建设一流大学的决心。
南方医科大学:学校中文全称(毛体),体现了办学指导思想。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学校英文全称
1951:表达了学校于1951年建校的办学历史
盾牌:整个校徽为盾牌形,表达了学校甘作医疗卫士保卫人民生命与健康的理念。
大学精神
诚信务实 自强不息 敢为人先 追求卓越
昨天,学校凭借“诚信务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全国重点大学。今天,学校更需要继承和发扬“诚信务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去战胜诸多的困难和挑战。明天,“诚信务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仍然是我们继续前行、再创辉煌的不竭动力。
教风
品正 学高 敬业 爱生
学风
德能双修 学以致用
截至2023年5月,现有直属附属医院8所、参照直属附属医院管理的政校共建医院5所,其中三级甲等医院9所,共展开床位数超14000张,牙椅数超700张,年诊疗量约1700万人次。拥有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25个、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79个、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35个、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5个,建成广东省肾脏病研究所、广东省肝脏疾病研究所、广东省骨科研究院、广东省口腔医学研究院。与广东省人民医院开展医教研全方位深度战略合作。南方医院、珠江医院进入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建设行列,连续四年进入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前100;在复旦版中国医院排行榜(2021年度)中,南方医院居全国综合排名第18,珠江医院排名第87。南方医院牵头建设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区域中医(风湿病科)诊疗中心、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入选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南方医院赣州医院入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第三附属医院成为国际整形与创伤外科学会(SICOT)中国分部所在单位。中西医结合医院入选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
1951年6月,原东北军区根据第二届全军卫生教育会议的决定,经军委批准,决定以第二陆军医院为基础,在齐齐哈尔市建东北军区军医学校。
1953年1月,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军医中学。
1954年5月,根据全军《军医中学整编方案》,学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军医学校。
1956年1月18日,学校由原属东北军区领导转由总后勤部领导。
1958年7月,学校集体转业,移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第十一军医学校与第2164医院合并,改名为“齐齐哈尔医学院”。
1962年1月,学校重归军队,隶属总后勤部,校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齐齐哈尔医学院”。
1966年10月,校名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学院”。
1969年9月,学校迁至湖南省长沙市。
1970年,广州军区卫生学校并入;2月,学校再迁至广州市当时已停办的暨南大学校址,由广州军区代管。
1975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原由广州军区代管的军医学院改由总后勤部领导,“为统一番号序列,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学院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并隶属总后勤部建制”。
1978年,原暨南大学恢复办学;4月,中央军委批准第一军医大学新址定于广州市东北郊麒麟岗。
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
1980年,广州军区军医学校再次并入。
1993年,第一军医大学(护理系,原广州军区军医学校部分)分出,改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99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次并入。
2004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8所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8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命令,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
2010年,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2011年底,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2年11月,入选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
2016年2月6日,成为省部部共建高校;4月,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2017年,经省编委正式批准,广东省口腔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广东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正式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口腔医院,并成为南方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2018年8月,学校入选国家“111计划”;11月,入选广东省新一轮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中的“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同月,南方医科大学成立中国国内首家护理与助产循证中心。
2020年10月16日,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名单”。
2021年2月,学校“基础医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入选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
2023年2月,入选“第七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推介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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