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城市房地产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征税范围不同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确定。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义务人不同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n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但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应规定)。
4、计算方法不同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算公式:
(1)按照标准房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价×应税面积×1.2%;
(2)按照标准房租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租价×应税面积×18%。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房产税计算方法,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需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二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12%。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的计征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采取从值计缴方式计缴;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不实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从值计缴,也可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账册的,应从重新入账的年份起,依重新入账的房产评估价值,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1)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一年税额)。
(2)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8%。
什么人会成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的免税政策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