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四)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它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它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二)利息
利息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是有利息的,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四)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赔偿现实损失,也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平等的,只能按比例受偿。不能收回的债权不能计算在破产财产中。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追回,可以追加分配。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