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电子签名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注意四大类不能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三)注意电子签名形成及保存的合法性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