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人要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不可委托他人;
2、其遗嘱中的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其办理公证的材料应当齐全并合法;
4、遗嘱应当是有效的遗嘱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遗嘱人要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不可委托他人;
(2)其遗嘱中的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其办理公证的材料应当齐全并合法;
(4)遗嘱应当是有效的遗嘱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公证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公证需要的证明和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