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
(一)权力来源不一样
人民法院裁断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而仲裁庭处理纠纷不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其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仲裁庭裁断案件的权力基于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适用准据法的确定等等,都可以,也主要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选定。仲裁就是当事人自愿把自己的争议交给第三方来居中裁判,而且自愿接受并执行仲裁庭的裁决结果的程序性活动。
(二)对裁判结果的纠正救济方式不一样
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权力是当事人赋予的,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因此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庭出的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仲裁裁决没有上诉之说。因此,在仲裁的过程中,研究清楚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研究清楚仲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在一个阶段程序结束,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关期限经过之后,可能就没有了纠正弥补的机会。
法院通常也只对符合有限几种法律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撤销权,例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通常来说,当事人对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接受,没有其他救济的方式。
(三)审理期限不一样
为了响应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效率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的优势,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依照仲裁规则,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子,审限一般是四个月,经首席仲裁员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而实践中,一个案子的平均审结期限,大概在六十八天左右。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签收后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一审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即终局裁决的做出一共需要九个月。出现特殊情形的时候,经批准,审理期限还可以相应延长。
(四)保密性不一样
诉讼和仲裁因为其本质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还引申出二者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区别。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除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正常人,凭借身份证就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入法庭去旁听庭审过程。
然而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除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外,其他人是不能出现在仲裁庭的。通常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进行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五)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一样
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管辖案件的法院,组成具体案件合议庭的审判法官不可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尽管在民法典领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合同条款中事先选定管辖法院,但亦要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法律规定选择范围的限制。
但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自己的案件。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由当事人选定。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各单独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双方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裁决案件的仲裁庭。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仍不指定仲裁员,则将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每个仲裁委员会都会公布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寄发全体仲裁员名册。
(六)庭审模式不一样
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较之大陆法系奉行诉讼职权主义的国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我国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作用。在这种模式下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来查清案件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个庭审阶段程序。因此,相对来说到法院打官司,诉讼开庭的程序特别严格。有的法官对庭审现场的控制比较严厉,在宣读起诉书阶段,当事人申请在起诉书之外进行扩展性陈述,法官可能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只能宣读起诉书,或者只能宣读答辩状,到辩论阶段再陈述。在质证阶段,当事人想谈谈相关证据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许,要求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气氛严肃有余,而民主不足,没有尽可能的激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比较拘谨而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仲裁庭则不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庭开庭的感觉与当事人去法院应诉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因为仲裁员都是兼职,不是专职的,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前提是当事人的指定。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处理自己的案件,是基于对该仲裁员的信任。仲裁员是带着被当事人信任的出发点来审理案子,当事人也是带着案件将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的心态来参与仲裁程序。基于这样相互之间的信任,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虽然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处一室,但氛围比较友好,各个程序阶段相对也没有那么严格刻板。
(七)程序灵活性不一样
就诉讼程序来说,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全部活动。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方式的原因、也因为法官对庭审活动的掌控,法院诉讼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每次庭审程序的顺序也是固定的,双方起诉、答辩,然后调查事实,进行证据质证,双方辩论,以及最终陈述。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各个程序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宣读起诉书、证据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各个程序阶段不能混同交叉进行,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后,按部就班,不能变更。当事人只能按照法院的安排,依照案件具体承办法官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
而在仲裁过程中,熟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了解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后,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特别的要求,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仲裁和法院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