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规定:
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