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图书馆成立于1985年6月1日。2013年12月迁入光明广场新馆,馆舍面积2300平方米,共有14个分馆,面积5993平方米,共计8293平方米。同时,如办证、存包等一些辅助服务全部免费开放。
清流县图书馆始终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服务宗旨,积极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工作管理规则和岗位职责,强化队伍素质。在全馆倡导“以人为本”新理念,树立“为人找书,为书找人”的职业观念,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预约借书、馆际互借、信息咨询以及为特殊群体读者送书上门等特色服务。充分开发和利用馆藏书刊资源,对广大读者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在积极探索传统阅读与新媒体阅读相结合的道路上前行,日常举办:讲座、培训、展览等多样形式,打造了“亲亲宝贝”、“幸福清流 文化惠民”、“图书馆利用”等全民阅读品牌系列阅读推广活动,完全向所有民众开放,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真正的第二课堂。
馆内设有:办公室、采编室、资料文献特藏室、方志分馆、成人阅览室、少儿阅览室、亲子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外借室、报刊阅览室、多功能厅(多媒体室)、视障阅览室等实行全部免费开放。
馆藏书刊总量(34.4317万册):其中普通文献8.3841(万册),电子书26.0476(万册)。2010年成为福建省图书馆分馆。2013年6月被文化部评为二级公共图书馆。2014年2月组建清流县图书馆方志分馆,集中收集清流县地方文献资料。2014年5月开始采用图创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实现文献采访、编目自动化管理及服务。2014年被评为县文体广电出版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先进单位,2015年顺利通过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中期督查,2016年顺利通过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工作。
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每周四和周五晚上19:00—21:00开放两小时)
一、读者行为规范:
1.读者入馆须持有借书证即可入内,无借书证者请办理登记手续。
2.注意仪表服饰,谢绝穿背心、拖鞋等衣冠不整洁人员入馆。
3.保持馆内肃静,禁止喧哗,进入阅览室前,请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震动。
4.保持馆内卫生清洁,严禁吃零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爱护馆藏书、刊、报等文献及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章赔偿。
6.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
7.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8.图书馆内禁止吸烟。
二、借阅制度
1.读者可凭本人借书证借阅馆藏图书,借书证不得转借、亦不可代借,代借而造成的损失由持证人承担。
2.外借数量为一册,图书借期一律90天。
3.读者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前,应认真仔细检查,若发现有破损、缺页、涂画等现象,请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加盖印记。
4.借书逾期不还者,停止借书,并按实际逾期天数予以罚款(超期每天每册0.50元),如书超期且遗失,应按超期与赔偿并罚。
5.所借专业图书如已到借期尚未读完,可办理续借手续,在无他人办理登记借书手续的前提下,此书可以续借一次。对于新书、畅销书、小说类图书原则不办续借。
6.放假期间到期的图书,读者可在假期后一周内还回,不计超期,否则连续累计超期天数,假前到期的图书必须假前还清。
7.办理退证者,须还清在本馆所借图书,图书馆才能在图书证注销证明上盖章。
8.图书借出期间内如有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三、借阅图书超期罚款规定
1.借书逾期每天罚款0.50元,累计计算。
2.丢失图书逾期每天罚款0.50元,累计计算。
3.所借图书的归还期限在节假期间,借阅期限顺延。
4.因病住院,所借图书的归还期限在住院期间,出院一周内持医院证明归还者。
5.因有事不能归还所借图书,允许在借阅期限内,可由他人代还。
四、污损、遗失及盗窃书刊赔偿与罚款办法
1.凡借出书刊,不得私自拆散,否则按书本价格进行赔偿。
2.撕割书刊中书页等,除退回所损坏图书外,应赔原样图书一本,否则按原书刊价格5倍赔款。
3.损坏或丢失图书所附带的书标等,每件赔款2元。
4.损坏书刊封面、封底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册按书价赔款;勾画涂改书刊页,每处罚款0.5元,•每页勾画超过三处者罚款5元;破损严重的,如水泡、油墨污染严重,勾画页码较多,按丢失书刊处理。对孤本、贵重、复本少、参考价值大或成套书刊丢失一部分,除按丢失处理外,并收回原书刊。
5.在阅览室内查找书刊,对插坏、摔坏图书,勾画、撕剪书页、损坏书刊附件者,均按以上各条处理。
6.丢失所借书刊,应以原书刊相同的版本(图书可同名同版既可)赔偿,收取加工费2元。7.对盗窃图书者,一经发现,将上报派出所严肃处理,馆内给予所窃书价50倍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0元)并社区内通报。
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
上午:8:00—12:00
上午:2:00-6:00
二、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
2. 押金
三、 办理流程
持本人身份证于办理时间到图书馆外借室服务窗口,填写办证信息并交付100元押金给工作人员即可办理。
为规范图书馆图书文献的外借管理工作,提高文献利用率,方便读者阅读,保证文献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图书文献的外借手续和要求
(一)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办理外借手续。
(二)读者对借阅的图书资料应精心爱护、按期归还,如发生丢失、损毁要按规定赔偿。
二、图书文献的外借数量和期限
(一)未持有借阅证读者,不可外借图书。
(二)持有借阅证读者,每人可外借图书5册,借阅期限为30天。
(三)续借阅期限为30天。
(四)本馆借出的图书资料如因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本馆有权随时索回,读者接到催还通知后,应立即归还。
三、图书文献的外借范围
(一)本馆各图书阅览室除工具书、大型画册、珍贵图书以外的图书均可外借。
(二)本馆工具书、大型画册、珍贵图书和当年现刊,原则上不外借,只供读者在馆内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向馆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四、借、还图书方法和续借手续
(一)本馆外借图书全部采用开架方式,读者选定所借图书后,持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外借室服务窗口办理外借手续,归还时,将所借图书交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即可。
(二)到期图书需继续借阅者,读者须到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
(三)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停止外借并按每册每天0.20元收取滞还金,直至归还之日止。还清图书后,方可恢复外借。
(四)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污损、勾划、缺页等情况时,请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加盖印记,以便明确责任。
五、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