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图书馆于2007年搬入新馆。新馆建筑面积为1600平方米,2013年在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中被文化部评为二级图书馆。图书馆各部室全部实行“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制度,完全免费开放的原则,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借阅需求,对馆藏图书实行了全部开架借阅。欢迎您走进汪清县图书馆,汪清县图书馆—市民的大书房。
馆内设有读者服务部(读者外借、成人阅览、少儿阅览)、采编辅导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部、社会教育部、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厅等部室。读者服务主要内容有: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各种讲座培训、网络服务等。
我馆现有藏书9.5万余册,其中电子文献1.5万件,年平均到馆读者和图书流通册次逐年递增。建有图书流通站25个,分馆1个。
夏季8:00-17:00
冬季8:00-16:30
每周三上午闭馆,下午13:00开馆
法定假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5:30
1、汪清县图书馆读者证由本人自愿办理,办证时请提供有效证件;
2、每人限办一卡,只限本人使用,请勿转借;
3、办理读者证磁卡需交纳保证金,如需外借文献,请交纳相应保证金;
4、持卡读者须遵守汪清县图书馆借阅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1.借书时请出示书证。
2.开架借书请使用代书板,若所选图书不需要,请放在架旁,由工作人员按类归架。
3.各类图书借期30天,到期未看完可来馆或打续借电话办理续借(只可续借一次)。
4.借书超期每册每天收费0.50元。超期一年以上书证作废,押金不退。
5.读者借书,当面检查,有污损缺页及时声明。
6.借书证丢失要及时声明挂失,凭有效证件补办新证。
7.请保持书库安静、整洁,请勿吸烟,请勿携带食品入室。
汪清县图书馆关于损失、污损和偷窃书刊的处理规定
一、遗失书刊的赔偿
1.遗失书刊可购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每册收取加工费2元,不能购书赔偿时按以下规定赔款;
2.遗失馆藏副本较多且易补充的中文书刊,按原书价赔偿,另收取加工费2元;
3.遗失副本较少且不易补充的工具书、画册,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
4.遗失外文书刊,按图书原价2-3倍赔偿;
5.成套的多卷图书,如丢失其中一册或几册,按全套书的原价赔偿或按丢失图书的5-10倍赔偿,而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现期期刊丢失一期或多期,按全年定价赔偿,已装订的过刊按刊价赔偿, 另加加工费2元;
6.凡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赔款20元;
7.遗失珍善本图书,按市价的10倍以上赔偿,并报告馆领导处理;
8.交换赠阅等无价书刊的丢失,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酌情定价,按本规定赔偿;
9.书刊赔偿后或已经购书赔偿的,虽找到原书仍不再退赔。
二、污损(涂抹、撕页、开天窗、污渍、油渍等)书刊的赔偿
1.读者借阅书刊必须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等情况,应当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以便分清责任。污损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应按书价的2-10倍交纳污损费,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从重加倍处罚,注销读者证;
2.污损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交纳该书刊定价的20-50%的污损费;
3.读者如将书刊的封面、封底污损,不影响正文阅读的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赔款5元以上;影响正文阅读的8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赔款20元;
4.阅览室读者给报纸、期刊“开天窗”、撕页者,注销阅览证,罚款10元。
三、偷窃书刊的赔偿
1.偷书者要从重处罚。除追回原物、责成其书面检查和通知所在单位(或学校)、公开通报批评,同时予以罚款及暂停借书半年。偷书罚款金额:原书价在5 元以下的,罚30元;原书价在5元以上的,罚原书价的5倍。
2.偷书行为包括:偷窃书刊、更换书芯,更换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磁条等。
阅览室须知
1.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室内喧哗、打电话;
2.保持室内清洁,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严禁吸烟,阅览室不得吃零食和口香糖,违者取消阅览证资格;
3. 阅览室期刊、报纸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否则按偷书论处,每册罚款10-20元,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 阅览室文献可经管理人员同意借出复印,但必须当日归还。
5. 爱护文献,不得在文献上涂画、剪裁撕页,违者按污损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