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图书馆成立于1997年6月,为区文广新局直属正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9年,全国第四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时,我区召开区长办公会议,明确学海路原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部分用房为图书馆临时使用,并于当年创建成国家三级馆。
2013年,全国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时,为了迎接创建省级文明城市验收,原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调整为区档案馆、图书馆共同使用,其中图书馆使用面积增加到1200平方米。同时开展图书馆改造提升工程,增设了空调、消防、综合弱电、防盗等系统,设立了阅览室、借阅室、综合借阅室、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视障阅览室、自修室等功能用房,添置了图书、阅览桌椅、电脑等设备,并正式对外开放。2013年10月,宿豫区图书馆成功创建为国家级二级馆。
2016年2月,宿豫区图书馆当当分馆正式对外开放;书吧总占地面积700平方米,内有各类藏书10万余册,同年四月,完成和本馆的各项对接工作。2017年10月宿豫区图书馆维持国家二级馆的称号。目前宿豫区图书馆和其当当分馆藏书量逾17万册。
周一至周日8:30—11:30 14:00—17:30(夏季14:30—18:00)
自修室8:30—21:00
全年无假日开放
1. 严禁将宠物带进馆区。
2. 请注意仪表,勿着汗背心、穿拖鞋入馆。
3. 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在存包处,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4. 请勿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入馆。
5. 请勿在馆区大声喧哗,入室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6. 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等杂物。
7. 不得随意触摸、按动消防设施、插座等馆内开关,如消防设施遭到人为损坏,对责任人送公安部门处理。
8. 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
9. 如遇警报系统鸣叫等突发情况,请您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10.请自觉遵守南浔区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 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成人凭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少儿读者凭户口本),登记办理借阅证,无卡费、无租金。为了保障馆藏资源不丢失,办证时需缴纳100元押金,退卡时押金原数退还。
2. 退卡时,请本人带好读者卡、押金收据单、身份证到办卡处办理退卡手续。
3. 若读者卡遗失,需凭有效证件(成人凭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少儿读者凭户口本)和押金单方可补办,并交纳工本费人民币10元。押金仍然有效。
4. 读者凭本馆读者卡借阅书籍,每次不超过5册,借期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看完,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
5. 每人限办一卡,不得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