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重点内容
1、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2、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相对保护是指未在中国注册,容易导致混淆,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非跨类保护。
绝对保护是指已在中国注册,并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享有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所有权益。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这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3、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驰名商标常见保护措施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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