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犯罪的不同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人犯罪的注意事项
1、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