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鉴定包括哪些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微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依据
一、同一认定
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
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其自身同一。在物证鉴定中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是:所鉴定的客体本身具有唯一性。所以同一认定只能是不同痕迹的造成客体是否同一,或在不同形态下留下的物证是否同属一个客体。
常见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人体个体识别
所有的犯罪主体都是人,所以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刑事鉴定中一个极其中的领域。我们知道,生物个体是由细胞组成的,高等生物的细胞中含有细胞核。每个个体都有独特性、唯一性,这种唯一性是由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决定的。这种遗传物质是一种DNA分子长键。现代遗传学认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都具有唯一性,而每个人不同组织中的细胞都含有DNA物质。所以使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可能。也就是说,通过体液、人体组织等,可以惊醒人体识别从而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同理,因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不同,使人的指纹也有其唯一性,而人类做事情都用手,使指纹成为犯罪现场最易发现的物证。所以指纹学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有效的学科一直在物证鉴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整体分离技术
一般认为:“不具有稳固的空间界限的物体不可能成为犯罪侦察学同一认定的客体”。也就是说像液体、松散物,由于没有确定的牢固的形状,所以不能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只有固体物质才能进行整体分离。
比如,玻璃掉在地下碎了,碎成几块,而拼起来正好构成原来一块整体玻璃的形状,这就是整体分离技术。整体分离技术依据的机理是:两个客体的偶然分体不可能按照完全一致的形式,也就是每一次分离都具有唯一特性。
二、比对检验
有许多物质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异性,无法进行同一认定,只能进行种类认定。物证中有许多这种情况。不是技术手段限制了分析水平,只因为物体本身不具有特异性。
一般来说,比对检验也是种类检验,物质的分类可以有许多种,有大类、有小类,还带有更细的类。而比对检验就是从大类、小类、更细的类一直分下去,看到哪一级能把两物质分开,证明其不是一个物质。所以严格地说,比对检验的结果,只有区分开的,才具有绝对的意义,而区分不开的,只能证明他们属于一类,不能证明其是同一的。比对检验和同一认定一样,是犯罪侦察过程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认识活动。对于定案来说,种类认定的鉴定结论没有同一认定的力度大,但其应用范围却比同一认定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