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广告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要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房地产广告的有关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1l、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价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5、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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