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办房产证费用包括契税、登记费、公共资金等。购买一套房,若面积低于90平米,契税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 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公共资金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 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
办理二手房房产证买卖双方需缴纳的费用有交易费、登记费,买方还需缴纳契 税,卖方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交易费每平米6元钱,登记费每套80元;购买一套房,若面积低于90平米,契税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 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视房屋面积和房产证办出时间是否超过5年而定。
144平米 以上的房子称为非普通住宅,144平米以下的房子称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不超过5年的按照差额的5.55%征收;非普通住宅超 过5年的按差额的5.55%征收,不超过5年的按全额的5.55%征收。若没有原始发票,普通住宅超过5年的仍然免征,不超5年的不论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 都按全额的5.55%征收。超过5年的住宅、而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是家庭唯一的住宅、不超过5年的,需缴纳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部分的 20%,超过5年的按评估价的1%征收。
财政部门收取契税:房屋交易额的2-4%,河北为3%,最新规定,普通住房减办收取。
房管部门收取:
1、房产交易登记费:80元/套。
2、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办收取。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 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 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办房产证费用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 “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 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