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仓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1、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仓储者违反仓储合同中的义务,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负过错责任,因此,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仓储者之间的仓储合同向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处理仓库物品损坏问题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库物品损坏担责主体怎么区分
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3、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