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官位级别
1、王
周朝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无上的权力和地位。他的职责是统治国家,领导政府,制定政策,掌握决策权。王位世袭,每位王都要负责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统一
2、公
在周朝,公是王的亲信和臣下,也是重要的政治顾问。公负责辅佐王进行决策和管理朝政,如国内外事务处理、统计信息等。公也负责监督下级官员的工作,并向王汇报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
3、侯
是四级世族,比公低一级,也是王的亲信和臣下。侯的职责是担任大臣,管理中央政府的各项事务。他们负责制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时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并向上级官员反馈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伯
是五级世族,属于王室的亲属或有关系的贵族。伯的职责是管理特定的地区或城市,负责地方行政和司法。他们要负责平衡地方上层与下层的利益,解决地方争端和纠纷,同时领导地方军事事务。
5、子
是六级世族,也是王室的亲属或有关系的贵族。子的职责主要是担任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机构和部门。子被视为国家的代表,他们负责处理国际事务,与外国使臣进行外交交涉。
6、男:是七级世族,担任地方政府官员或军事指挥官。男的职责是管理县级行政单位,负责治理和维护地方秩序。他们要处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事务,并向上级官员报告和请示。
7、卿
是九级世族,负责地方行政和税收。卿的职责是管理县级行政区域,负责征税和管理财政。他们要维护地方秩序和安定,同时监督地方官员的工作。
8、大夫
是十级世族,负责地方行政和司法。大夫的职责是管理乡级行政单位,负责治理和维护乡村秩序。他们要处理地方政治、经济和司法事务,并向上级官员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周朝的官职等级体系是根据封建等级和功勋大小来划分的,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限不完全相同,具体的职责和权限都是有所区别的。
周朝官员选拔制度
夏、商、周时代(约公元前21世纪前后-公元前771年),选官制度处于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主要为“世卿世禄制”,它以家庭血缘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照血缘亲疏来确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
世官制下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经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贵族垄断了教育文化与学术,称之为“学在官府”。为了维持统治,在周代出现了一种具有选拔性质的用人制度,即从公卿大夫及诸侯子弟中选拔“士”贡献给周天子,这种“贡士”制给一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弟提供了入仕机会,使国家的统治基础得以扩大。这种基于世官制的人才选拔机制,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是一种进步。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由于贵族选士制的存在,选贤任能的风尚开始流行,对世卿世禄制造成一定冲击,但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选官新制度。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诸侯争霸,各国相继进行变法,逐步形成了军功制与养士制并行的官吏选拔制度。尤其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实行按军功加官晋爵的选官制,沉重地打击了宗法贵族势力。而“士”在战国时期已成为政治上具有较大影响和作用的社会群体,是当时新型官员的主要来源。军功制和养士制的推行,彻底打破了世卿世禄制,为平民越阶进入官吏队伍奠定了基础。
周朝官员俸禄
西周时期,奴隶制国家已发展到成熟阶段,国家机器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的职能在不断扩大,事物更加繁忙,财政活动也越来越多,靠奴隶主等少数人是很难治理好国家的,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官吏来保证政权的正常运转。另外一方面,生产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俸禄制度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西周的经济基础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国有制上,周天子为了巩固其统治,实行了分封制度,把土地及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宗室和臣下,这既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也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这种经济基础和*环境下,就产生了“分田制禄”制度,国家授给官吏的爵位共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职位除国君外,分为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国君按爵位分封给官吏一定的田地,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各十里。
在朝内,三公有32000亩,卿有24000亩,大夫有16000亩;在列国,公侯有32000亩,卿有3200亩,大夫有800亩,上士有400亩,中士有200奴,下士(庶民在官者同)有100亩;伯;君有24000亩,卿有2400亩,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与列国同;子、男:君16000亩,卿1600亩,余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