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可以放烟花么?滨州烟花爆竹最新政策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修订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二)县(市、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