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地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以及地下通道、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九)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
二、部分区域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上述规定,可以依法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